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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1115号之三

赖旭玲与安徽现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赖旭玲,安徽现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111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赖旭玲,女,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执行人:安徽现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无城镇。组织机构代码:39688745-2

法定代表人:徐文年,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旭玲与被执行人安徽现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现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赖旭玲借款人民币18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10500元执行费20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现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利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明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