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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执884号

候贻玲与程振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候贻玲,程振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候贻玲,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被执行人:程振喜,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候贻玲与被执行人程振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孙继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金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