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字第7064号
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朝阳西路新时代广场二期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汪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倩,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女,汉族,1984年10月8号生,住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诉被告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