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李泽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被执行人:杨玉宏,住辽宁省大洼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民商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泽发与被执行人杨玉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民商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孙继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金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