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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执435号

陈传凯与张华松、贾聪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传凯,张华松,贾聪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435号申请执行人陈传凯,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泌阳县,证件号码412822197010024498。被执行人张华松,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贾聪会,女,1977奶奶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26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传凯与被执行人张华松、贾聪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华松、贾聪会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6)豫1726执43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

审判长  邱永建

审判员  史春光

审判员  陈有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书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