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3民初1662号原告彭翱翔被告朱卫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翱翔与被告朱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翱翔以被告朱卫锋居无定所,无法找到本人为由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翱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翱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彭翱翔负担。
审判员 方澜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华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