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26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彭邦平,男,生于1968年10月29日,住泸州市纳溪区。被申请人王凤,女,生于1974年12月22日,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彭邦平与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无法查找,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马民初字第26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启军
审判员 王 睿
审判员 姜朝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车松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