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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1720号

申请执行人陈茂准与被执行人薛少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茂准,薛少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1720号申请执行人陈茂准,男,1970年7月2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薛少艳,女,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茂准与被执行人薛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民初字第2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2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魏长清执行员  胡艳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飞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