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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鲁0831执652-1号

张某与刘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鲁0831执652-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的农行账户,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 霞

审判员 张延申

审判员 张永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