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执字第435-35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波申请执行人李艳玉被执行人李桂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执字第00435号之十九裁定书,于2016年08月03日向被执行人李桂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桂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桂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2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海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