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867号被执行人李世海,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溪区人。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李世海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执行人李世海罚金20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兴文县人民法院(2014)兴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刚
审判员 吴 鑫
审判员 王庸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祝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