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05执1004号

耿德光与吴伦波、毛娅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03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耿德光,吴伦波,毛娅萍,何科斌,金燕炳,严梅超,樊琪东,宁波克罗姿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乾兴塑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耿德光被执行人吴伦波被执行人毛娅萍被执行人何科斌被执行人金燕炳被执行人严梅超被执行人樊琪东被执行人宁波克罗姿进出口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波乾兴塑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耿德光与吴伦波、毛娅萍、何科斌、金燕炳、严梅超、樊琪东、宁波克罗姿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乾兴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存款;(二)查询房产信息,无信息;(三)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五)向国土部门查询土地登记情况,无土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仰会执行员  高 伟执行员  王亚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柏 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