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1400号申请执行人康健被执行人马成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康健与被执行人马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字第2977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万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字第297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丽颖
审判员 杨建军
审判员 范伟旭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关 心-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