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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1501号

申请执行人姜玉玲与被执行人雷玉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玉玲,雷玉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1501号申请执行人姜玉玲,女,1962年8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雷玉侠,女,1954年12月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姜玉玲与被执行人雷玉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被告雷玉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姜玉玲借款本金5.9万元,并自2015年1月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分计算给付利息。如被告雷玉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被告雷玉侠负担;剩余71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姜玉玲。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英伟

审判员  张京孝

审判员  张纯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