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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执1072号

吕全喜与刘帅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04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全喜,刘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吕全喜,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证件号码410121197502257013。被执行人刘帅,地址荥阳市。吕全喜与刘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5年荥民二初字第02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各专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通过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豫0182执10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马 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