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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执1620号

张凤林申请执行徐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凤林,徐彩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1620号申请执行人张凤林,男,61岁,汉族,置业无,住内蒙古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徐彩玲,女,50岁,蒙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张凤林申请执行徐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民终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6年8月17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民终5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智 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阿木冷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