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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2319号

刘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刘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2319号罪犯刘圣,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普安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7月21日至2026年7月20日,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5月9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1月16日调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28日获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0月20日止。贵港监狱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刘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6年6月止,累计奖励分89.02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刘圣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贵港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的建议,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1月20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莫 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