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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恢139号之六

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吴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吴某,陈某,汪某,周某,铜陵市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恢13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某,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陈某,女,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汪某,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周某,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铜陵市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荣某,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某、陈某、汪某、周某、铜陵市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4)狮民二初字第001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17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盛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