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505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法定代表人江波。委托代理人薛恺,男。委托代理人沙洪洲,男。
被执行人:杨春悦,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北方宝琦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将武林。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与杨春悦、北京北方宝琦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凯锋
审判员 周丽军
审判员 杨 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