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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左执字第137号

谢金宝申请执行内周永东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金宝,周永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阿左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谢金宝,身份证号15292119731213****,1972年12月13日出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周永东,身份证号15262619820916****,1982年9月16日出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商都县。关于谢金宝申请执行内周永东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周永东在中国农业银行银行6228481748160******账户内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永东在中国农业银行银行62284817481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250.04元的冻结。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娜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