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连城县人民法院(组织机构代码00412594-3),住连城县西康村。法定代表人张意文,职务院长。被执行人项兴水,男,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连城县人民法院与项兴水罚金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立宏
审 判 员 林隆军代理
审 判员 江其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 彭仁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