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5577号申请执行人高XX。被执行人马XX。本院在高XX与马XX离婚纠纷2008年通民初字第928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X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高XX亦未向我院提供马X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年通民初字第9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宇
审判员 李峥
审判员 王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