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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5577号

高XX与马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XX,马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5577号申请执行人高XX。被执行人马XX。本院在高XX与马XX离婚纠纷2008年通民初字第928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X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高XX亦未向我院提供马X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年通民初字第9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宇

审判员  李峥

审判员  王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