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641号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委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赵绪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新,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西首。
负责人:姚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靖,男,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华,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居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晓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