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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执610号

杨术芳与成都拓美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术芳,成都拓美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610号申请执行人杨术芳,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成都拓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万秀英。申请执行人杨术芳与被执行人成都拓美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邛劳人仲委调字(2015)第13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术芳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拓美家具有限公司给付欠款8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成都拓美家具有限公司除本院查封的财产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术芳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杨术芳尚未受偿的852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邛劳人仲委调字(2015)第138号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成都拓美家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杨术芳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永华

人民陪审员  韩 鹃

人民陪审员  曹 旭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仁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