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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2执80-1号

鹤壁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鹤壁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2执80-1号申请执行人鹤壁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长风北路三矿北翼风井。法定代表人赵合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177号。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鹤壁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晋邦

审判员  王保军

审判员  尤 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小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