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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2862号

曾春阳与黄洪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春阳,黄洪波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2862号

申请执行人:曾春阳,男,1990年1月2日出生,住惠安县。

被执行人:黄洪波,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春阳与被执行人黄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炳泉

审判员  杨伟峰

审判员  郑育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庄双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