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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执1728号

宛文正申请海光、包雪峰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宛文正,海光,包雪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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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1728号申请人宛文正,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科左后旗。被申请人海光,男,35岁,蒙族,农民,现住科左后旗。被申请人包雪峰,男,41岁,蒙族,农民,现住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宛文正申请海光、白雪峰健康权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8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8月19日移送到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8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