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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1444号

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瑞西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瑞西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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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1444号原告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古城镇马街社区。法定代表人许洪伟。委托代理人王亚楠,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勇,重庆金牧(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路。法定代表人蒋志国。被告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成龙大道。负责人江声学。被告成都瑞西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天宝中街。法定代表人侯永桥。委托代理人侯永桥,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成���分公司、成都瑞西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思意、任静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李晓蓉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114元,由原告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耀元

人民陪审员  李 勋

人民陪审员  王昌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廖茂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