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湛,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立勇,该单位项目负责人。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吉云鹿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春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利,男,1972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伊通县伊通镇,系该单位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喜林,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车身部件厂。法定代表人周云权,厂长。委托代理人王德利,男,1972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伊通县伊通镇,系该单位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吉云鹿业发展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车身部件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因执行的财产存在争议,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迎春执行员 尚 谦执行员 赵树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