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2208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唐洪强,男,汉族,1981年9月9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2208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唐洪强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22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杨 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