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2执1009-1号申请执行人潘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内蒙古第二电力建设公司退休职工,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白治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本院在受理的潘玉申请执行白治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5)新民二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该案查封的财产已委托评估拍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新民二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李文智
审判员 苏 和
审判员 王永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渠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