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6327号申请执行人沈XX。被执行人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沈XX与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2016)京0112民初154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沈XX亦未向我院提供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15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宇
审判员 李峥
审判员 王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