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6952号申请执行人潘琦。被执行人苏州金怡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郭宪聪,总经理。潘琦与苏州金怡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吴江劳人仲案字[2016]第141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
一、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16年5月1日起解除;
二、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5日前支付申请人工资余款52500元;
三、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之间再无任何纠葛。因苏州金怡服饰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潘琦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2500元,执行费为688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抵押设备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各大银行、车辆管理机关、房产管理机关等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州金怡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因他案被本院查封其名下厂房(04008402、25008205、25008206)、土地使用权(吴国用(2012)第11197066号)及设备(包括投料-转鼓、真空清洗炉、短纤生产线等已抵押机器设备及铁清洗框、手推车等未抵押机器设备),现其名下财产正在处置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拍卖公告、执行决定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由本院处置中,暂无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或财产处理完毕的,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向本院参与分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江劳人仲案字[2016]第1419号仲裁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波
审判员 庾勤泉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欣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