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816号
申请执行人:魏长玉,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林万泉,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王世阳,男,199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魏长玉与林万泉、王世阳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600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林万泉、王世阳尚欠申请执行人魏长玉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受理费10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林万泉、王世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川
审判员 陈进辉
审判员 黄全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美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