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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30执160号

中国某有限公司西林县支行与李某、颜某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某有限公司西林县支行,李某,颜某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30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有限公司西林县支行,地址:西林县八达镇新兴路23-2号,法定代表人李某庄,代理行长。

被执行人:李某,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西林县。

被执行人:颜某迪,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壮族,住所地西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2016)桂1030执160号案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桂1030执1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权诗执行员  岑念坡执行员  岑启全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海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