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991号申请执行人张宝仓,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郑州市,证件号码410112196601110630。委托代理人赵东强,律师被执行人李炎岭,地址荥阳市。被执行人宋娟,地址荥阳市。委托代理人程习亮,律师张宝仓与李炎岭、宋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2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炎岭、宋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各专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通过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豫0182执9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马 柯
二〇一六年十一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