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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1508-2号

高保安与杨金洋、孙家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保安,杨金洋,孙家骏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508-2号申请执行人高保安,男,195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金洋,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彝族。被执行人孙家骏,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保安与被执行人杨金洋、孙家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并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执行人现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丽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