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字第00936号申请执行人苏道清,男。申请执行人陈勤兵(系苏道清之妻),女。被执行人王远猛,男。被执行人王兵,男。本院在执行苏道清、陈勤兵与王远猛、王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鄂0506执字第00936号一案中,经部分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苏道清、陈勤兵放弃对被执行人王远猛余下部分的执行,撤销对被执行人王兵余下部分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必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