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1077号申请执行人白能斌,男,1966年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杨爱林,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汉勇,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459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白能斌申请执行杨爱林、刘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爱林、刘汉勇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840元及申请执行费597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陈会军
代理
审判员 李继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白凤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