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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2255号

范洪伍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洪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2255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范洪伍,男,汉族,1970年12月26日生,住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2255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范洪伍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22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杨 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