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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630号

黄俊华与沈艳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俊华,沈艳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630号申请执行人黄俊华,男,汉族,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沈艳平,女,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2016)鄂0902民初97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案的债权为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鄂0902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智

审判员 孙建新

审判员 熊远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国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