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恢458号
申请执行人:XX华
被执行人:杨建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
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林建军
审判员 路克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延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