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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662号之一

曹丽范与彭雪晴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丽范,彭雪晴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6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丽范,女,1991年1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彭雪晴,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丽范与被执行人彭雪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勇林

审 判 员  王常友

代理

审判员  曾 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益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