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1404号申请人马龙根,男,197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张海宝,男,1983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马龙根申请执行张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龙根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海宝了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马龙根借款47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87.5元,执行费60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海宝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月军
代理
审判员 李玉琴
代理
审判员 张红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