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1021行审194号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兴政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张兴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1021行审194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军富,系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景村国土资源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杨卿彬,系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景村国土资源所副所长。被执行人张兴政,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张兴政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6)35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6)35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6年1月17日,张兴政未经批准擅自在高河村七组耕地内砌房屋根基七间(主房四间,厦房三间),占用耕地352.7平方米。经核查景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张兴政新建住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张兴政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352.7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行为罚款10581.0元。该处罚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张兴政在法定期限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生效后也未自动履行。另查明,截至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之日,张兴政已建成七间一层房屋主体。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6)35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张��政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6)35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梦琳

审 判 员  刘延洛

人民陪审员  杨玉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屈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