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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6081号

魏永海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永海,徐洪福,北京精采益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亿霖混凝土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6081号申请执行人魏永海,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洪福,男,1965年5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精采益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东半壁店村村委会西500米。法定代表人徐洪福,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亿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东花园镇西榆林村村北。法定代表人徐洪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魏永海与徐洪福、北京精采益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亿霖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徐洪福、北京精采益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亿霖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精彩益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通大街×××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于2016年1月7日在北京市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徐洪福名下×××、×××、×××、×××车(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二年。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申请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及车辆,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提交书面申请,以便办理继续查封手续。逾期未申请,查封到期后将自动解除查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毅强

审 判 员  李小滨

代理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