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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3民初2218号

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俊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俊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2218号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南路九号冶金大厦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054149166。代表人阮蕴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惠玲,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分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吴俊炜,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俊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重新收集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巧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