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3488号原告镇安县永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永乐镇前街195号,机构代码:69842113-X。负责人陈彦军,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陕西大唐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思源南路,咸阳农机公司办公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0400100073429。法定代表人陶富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镇安县永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诉被告陕西大唐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准确,且经告知后仍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具体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镇安县永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70元,免予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雅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