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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0137号

薛金生与薛留飞、贾新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3
公开日期
2017-01-25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金生,薛留飞,贾新荣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0137号申请执行人薛金生,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薛留飞,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贾新荣,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在执行薛金生与薛留飞、贾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仲 超

审 判 员  高允宽

代理

审判员  钱祝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孟 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