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南环路8号。负责人黄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小宾,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何小宾信用卡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小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小宾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等。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何小宾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何小宾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 曦
审判员 陈一铜
审判员 陆 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吕瑞飞 百度搜索“”